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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保护法律问题(1)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原告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如城镇,于早年公私合营时成立,成立时不生产黄酒。20世纪60年代初,如皋酒厂接管如皋白蒲油米厂(地处如皋白蒲镇、当时生产黄酒)成为其黄酒加工场。1981年10月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水明
    原告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如城镇,于早年公私合营时成立,成立时不生产黄酒。20世纪60年代初,如皋酒厂接管如皋白蒲油米厂(地处如皋白蒲镇、当时生产黄酒)成为其黄酒加工场。1981年10月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被国家轻工业部评为轻工业部优质产品、1995年4月荣获95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以后还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1995年3月,为理顺产权关系,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场成立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如皋白蒲黄酒厂(以下简称白蒲酒厂)。 

  1997年,如皋酒厂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用于酒精饮料产品的商标。同年,原告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白蒲酒厂使用该厂注册的“水明楼”及“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将“白蒲”商标用于坛装黄酒,将“水明楼”商标主要用于软包装黄酒,并在黄酒软包装袋的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 

  被告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简称巨龙酒厂)成立于2000年9月,经营范围为黄酒酿造,2001年5月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的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字。该产品于2001年7月被江苏省南通技术监督局评为“南通市质量信得过产品”。 

  争议焦点 

  原告如皋酒厂于2001年7月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皋酒厂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侵犯了原告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而被告巨龙酒厂辩称:被告巨龙酒厂事实上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本意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黄酒系白蒲地区的特产,具有独特的风味,有较长的生产历史。白蒲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这种工艺在原告接管原白蒲油米厂之前即已存在,并非原告如皋酒厂所独设,也并非仅为原告所掌握,应属于白蒲地区人们共有的无形财产,故被告在黄酒软包装袋子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 是合法使用。被告“使用”白蒲“二字仅是表明黄酒的产地来源,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白蒲”系地名,具有公用性特点,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原告的“白蒲”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虽被核准注册,但原告不能阻止他人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被告巨龙酒厂亦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黄酒上使用或近似使用该商标,而仅在生产的黄酒软包装标有“白蒲”字样。虽然与原告注册的“白蒲”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被告实际地处如皋市白蒲镇,有权标明其产品的地理来源;同时,被告也未将“白蒲”二字特定化,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与原告的产品及其“白蒲 ”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据上述理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Tags:法律问题  保护  商标  地名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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