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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拟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提高侵权赔偿额

2013-04-15 来源:中新网 作者:余湛奕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提高侵权赔偿额。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提高侵权赔偿额。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规定,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据悉,现行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

  在涉及驰名商标方面,周伯华说,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制度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为此,草案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为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草案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明确“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统一商标。

Tags:商标法  权赔偿额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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