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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案件(图文)

2016-04-26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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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

2015年,山东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创新审判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山东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依法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制裁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利益。

2015年,山东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85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805件,专利案件504件,技术合同案件114件,商标案件2099件,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30件。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6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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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质效不断提高

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比2014年增长35.8%。其中,著作权案件增幅最为显著,达87.8%。技术合同案件同比增长21.3%,也呈现了较快增长势头。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法官变动频繁的情况下,一审案件结案数量同比增长30.8%,结案率达97%。案件调撤率达63%,大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审案件上诉率由2014年的7.2%下降为6.3%,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结案率达到99.3%。

(二)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审理难度持续加大

同往年相比,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系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缩减;涉及知名企业品牌利益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著名影视文化作品互联网传播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国际领先高精尖技术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市场应用的技术合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大幅增多。如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诉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汇源”商标侵权纠纷案、《鬼吹灯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罗地亚集团专利侵权纠纷案以及奥图泰公司反垄断纠纷案等。同时,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入高发期,诸多新类型案件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三)精品案件成果显著,审判影响力不断扩大

2015年,山东法院继续大力推进“精品案审判”工程,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重点关注,创新审判思路和保护方法,打造出一批具有指导意义和较大影响的精品案件。百度搜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鲁锦”商标侵权纠纷案分别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5、46号指导性案例。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起案件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张晓燕与雷献和等著作权纠纷案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另外还有2篇案例入选《人民司法案例》,1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二、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山东法院牢牢把握以创新发展为核心的时代机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塑造自主品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一)以保护创新为基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创新发展新形势下,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所在。在山东高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导下,山东各级法院就如何深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和保护,合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积极探索,服务大局成果显著。

一是提出建设性司法建议和司法保护意见。济南中院编写出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务》一书,满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枣庄中院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关于尽快在金融系统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全市城市转型工作发展的司法建议》。东营中院围绕市委推动全市新一轮跨越发展重大部署,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条”。青岛、淄博、济宁等中级法院均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协作。山东高院完成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情况的报告》,同时,对省政府、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的相关文件从司法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见。淄博中院积极探索与文化市场执法局共同成立淄博市版权保护中心。莱芜中院与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优势互补。

三是多种形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服务工作。青岛中院在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中德生态园设立的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为服务新区建设、保障创新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全国打假办及最高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的工作经验以简报转发并在全国推广。东营中院与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工业园建立协作沟通机制,把石油装备制造基地、生态谷、临港产业园区列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济南、泰安、滨州、聊城等中级法院把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行业协会、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列为联系点,指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以加强保护为导向,创新审判体制机制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山东法院抓住机遇,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是继续优化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了一个高级法院、十八个中级法院、五个基层法院的总体管辖布局,其中多个中院分别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2015年7月山东高院召开了“优化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研讨会,为继续优化完善山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规划了蓝图。

二是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在济南、青岛、东营三地试点法院,依据不同改革方案和案件情况,“三合一”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济南中院根据案件审判规律和实践需求,组建了知识产权行政和知识产权刑事两个专业合议庭,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统归民三庭审理。该院由于“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成效突出,作为全国五个中院代表之一,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三是诉调对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山东高院与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四是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后,山东法院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创新,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渠道。2015年,东营、烟台、济宁、泰安、菏泽等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均达100%,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以司法公开为契机,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

2015年山东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山东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方位提升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

一是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阳光司法”工作有条不紊。知识产权案件从立案开始至各个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全部实现网络查询,当事人可以随时掌握审判流程、联系法官,充分保障诉权。网络庭审直播实现常态化,以直播促进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裁判文书上网采取季度汇报、年度总结制度,专人监督、专人负责,2015年山东高院及青岛、枣庄、东营、烟台、菏泽等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率均达100%,全省法院上网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量达7856篇。

二是积极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山东高院连续第十四年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白皮书)、《2014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庭审并座谈讨论,听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拓宽渠道,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积极借助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兴媒体等传播媒介,全方位向社会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司法保护影响力。济南中院采用微博、微信直播等方式向社会通报知识产权典型案件。青岛中院在《青岛财经日报》开辟知识产权专版,由办案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评析。莱芜中院在莱芜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开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栏。菏泽中院在新浪微博建立了知识产权庭的官方微博账号。此外,各地法院均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宣传活动,到社区、企业、街头、市场发放知识产权宣传手册、诉讼指南等,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适用准确统一

公正司法、严格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山东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保障法律适用准确统一,维护法律权威。

(一)拓宽渠道加强审判指导

一是及时明确工作要点,统筹全年工作。山东高院于年初制定下发《2015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对全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二是适时研讨座谈,加强全省业务指导。举办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针对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澄清认识,统一裁判标准;召开了庭长工作座谈会,凝聚共识,共谋发展。三是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网站、“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微信群”等平台,及时发布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理论研究、审判动态,形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沟通交流的良性机制。四是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山东法院《案例参阅与指导》、《知识产权审判要情》季刊,及时刊发典型案例,明确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政策导向。

(二)研判结合加强审判监督

一是注重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整体协调均衡发展。山东高院完成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对三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二是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研判工作。通过《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情况及运行态势分析》和《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改发情况及典型案件分析》,及时研究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的新动向、新问题,指导下级法院及时加以解决。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大要案协调机制。实行重大案件和系列案件每月报送制度,掌握审判动态,强化调度职能,加强整体调控。四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认真落实随机组成合议庭、随机分案、审判长签发文书、案件节点管控、审判长联席会等制度,确保案件责任落实到位,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多种形式加强司法调研

一是组建山东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小组。从三级法院甄选18位业务骨干率先成立全省专业审判调研小组,分别针对专利、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并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交流。山东高院先后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ICT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端研讨会”等。东营中院应邀参加了第二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版权联盟年会。烟台中院出席了2015年半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高峰论坛和第二届全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论坛。济宁中院受邀参加了华中科技大学举办的“长江知识产权沙龙”。

三是知识产权调研工作成效显著。山东高院先后完成了《关于涉剧本抄袭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修改建议》等。济南中院多篇调研文章被《人民司法》、《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证据科学》等刊物采用,多人在国家级、省级的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奖。青岛中院作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完成了近四万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新情况》的调研工作,并在全国“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作专题发言。淄博中院完成了《关于淄博市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济宁中院参加了国家版权局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组织的云存储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

四、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队伍强则事业兴,打铁还需自身硬。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长远发展,山东法院始终致力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引导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总目标和总原则,坚定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信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业务素养

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新问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山东法院始终注重与时俱进,加大业务培训和学习力度。定期举办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负责起草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的全国审判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及时更新法官的知识储备,不断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

(三)加强廉政作风建设,全心服务群众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十个不准”、惩治“六难三案”等制度要求,严守党章党规党纪,守好廉政防线。狠抓纪律作风,认真落实“四心工作法”,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通过邮寄立案、送法下乡等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维护群众权益、赢得群众信任,打造司法为民、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优秀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正式开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面临发展战略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带来的一系列新挑战。2016年4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志着山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山东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5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1、“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专利侵权案

原告: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等(简称中宇公司)

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

【案情摘要】中宇公司系“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电磁风扇离合器研发制造的企业,也是电磁风扇离合器行业标准的起草者。中宇公司认为比特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电磁风扇离合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比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中宇公司的专利权,比特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比特公司仅提供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拒绝提交指定期间内的完整账目致使中宇公司的损失及比特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比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其不按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赔偿中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专利法法定赔偿顶额判赔100万的典型案件。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人不按法院要求提供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虽然现行专利法中没有上述规定,但是其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本案的裁判创新性地参照适用商标法相关原则在法定赔偿的上限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义,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2、“消防排烟装置”专利侵权案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银河公司)

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天河公司)

【案情摘要】陕西银河公司系“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人。陕西银河公司认为山东天河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排烟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天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设置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系统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有线控制系统。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可以是有线控制系统,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为无线控制系统,因此有线控制系统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有线控制系统,故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了陕西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捐献规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件。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的“捐献”,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通过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划清了专利权与公共领域的界限,防止了权利滥用,为大众创新留出了合理空间,实现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3、“茅台”商标侵权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茅台股份公司)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座商城公司)等

【案情摘要】茅台股份公司系“茅台”、“MOUTAI”等商标的商标权人。茅台股份公司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茅台酒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银座商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银座商城公司共被查扣被诉侵权商品1668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虽然银座商城公司提供了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但是由于其系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而其未进行严格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故银座商城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银座商城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银座商城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法认定销售商过错,提高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在销售商“知假售假”的情况下,即使其提供了侵权商品合法来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确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根据全案证据情况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商标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4、“卡斯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简称张裕卡斯特公司)

被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卡斯特公司)

被告:李道之

【案情摘要】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人,李道之许可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开始,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先后以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的方式,称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其商标权。张裕卡斯特公司认为,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的行为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确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所生产商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或“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业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张裕卡斯特公司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张裕”及“卡斯特”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所以,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丰富商标包容性增长理论的典型案件。商标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但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又不可避免。当相关商业标识的共存格局是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除去考量商业标识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还应根据相关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侵权。本案的裁判,通过对涉诉商业标识由来及使用状况等因素的准确把握,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5、“CK”商标侵权案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简称卡尔文公司)

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塞瑞达公司)

【案情摘要】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的时尚品牌,卡尔文公司系“CK”、“Calvin Klein”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尔文公司认为塞瑞达公司擅自在天猫电商平台的“塞瑞达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假冒服装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塞瑞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塞瑞达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了假冒商品,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塞瑞达公司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塞瑞达公司销售了三款假冒商品,总销售额为1181480元。而本案仅涉及一款假冒商品,但是考虑到塞瑞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办多家网店专卖假冒“CK”系列商品等情况,可以认定塞瑞达公司系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卡尔文公司要求塞瑞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互联网+”时代,对新商业模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多样化特点。电商平台作为新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健康发展。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对互联网经济时代竞争高度激烈所产生的问题作出了及时有效的司法回应,既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新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6、“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被告: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

【案情摘要】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便于监督管理,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恒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 五常特产”及“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恒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恒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大米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系由商标权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发生混淆。恒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法院判决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证明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件。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本案明确了对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商品来自证明商标所标识的地区且品质符合要求;(2)向证明商标权人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本案的裁判,对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保护条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7、“沃夫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公司)

被告: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夫特公司)

【案情摘要】金正大公司系“沃夫特”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沃夫特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登记使用与“沃夫特”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亦与金正大公司重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金正大公司认为沃夫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沃夫特公司企业全称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沃夫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正大公司“沃夫特”商标在肥料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沃夫特公司作为金正大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其肥料包装上使用含有“沃夫特”字样的企业全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来源或者其关联关系发生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沃夫特公司在其肥料包装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沃夫特公司分别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构成要件不同。同一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有关商标权,不能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对于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8、“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公司)

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

【案情摘要】2009年10月,华兴公司与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兴公司系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设计者,对相关设计图享有著作权。华兴公司认为华盛设计院擅自复制使用上述设计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上述设计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同于其他作品,其具有用于特定工程建设施工之特定目的。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如果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将导致涉案工程陷入无法验收使用的现实困境,致使建设单位和业主等相关利益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法院未判令华盛设计院在涉案建筑工程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但判令华盛设计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35.2万元、华盛设计院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纸。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平衡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益的创新型裁判案件。本案的裁判,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又创造性地根据涉案作品的属性对符合作品设计用途的作品使用行为未予禁止;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著作权绝对保护而导致的相关利益失衡,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9、“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行政处罚案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简称淄博真空泵公司)

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省知产局)

第三人:尹宇浩

【案情摘要】尹宇浩系“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省知产局认为,淄博真空泵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法的行为,侵害了尹宇浩的专利权,遂作出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淄博真空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淄博真空泵公司认为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省知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了省知产局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的裁判,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对促进依法行政、科学保护专利权具有积极作用,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体制以及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也具有积极意义。

10、徐茂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茂峰

【案情摘要】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系“”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载货汽车,大客车底盘,汽车零部件等。徐茂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共计50台,非法经营数额1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茂峰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山东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惩治和威慑犯罪中持续发力。本案的裁判,不但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保证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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