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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2017-04-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13年,武汉法院紧紧围绕“在全国争一流、创特色”的目标,重点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品牌,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知识产

2013年,武汉法院紧紧围绕“在全国争一流、创特色”的目标,重点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品牌,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促进武汉创新发展、文化繁荣、市场竞争健康运行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受理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45件和4594件,结案率为87.59%,与2012年相比,收案数增加1238件,结案数增加913件。其中,调解、撤诉2726件,调撤率为59.93%。两件案件分别入选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两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08年-2014年3月武汉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数统计表

 

 

2013年武汉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著作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3年,武汉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民事案件3321件,与2012年基本持平。其中,一审结案2802件,二审结案10件,结案率达84.4%。

积极采取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积极贯彻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及时调查、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取证的难度和证据的易灭失性,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终端用户商业使用盗版软件侵权,诉被告武汉某信息公司软件预装侵权等15件系列侵权案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48小时内查封了涉嫌使用盗版软件的电脑、出售电脑的部分会计账册,界定了涉嫌侵权的大致规模,既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的保护,也为案件顺利审结打下了坚实基础。

注重利益平衡,审慎审理涉新兴传播方式的著作权案件,为传播技术的创新发展留足空间。关注IPTV、机顶盒、云视频等新型传播技术,正确理解和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精神,合理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原告华数传媒诉被告某电子公司H3播放器系列侵权案中,法庭抓住播放器的技术原理界定间接传播行为性质,坚持技术中立判断,合理界定播放器生产者的传播责任。作为观摩庭,该案评为2013年全市法院优秀庭审第一名。上海激动网络诉被告武汉广电局、被告武汉网络电视侵权案中,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依法保护云视频技术在推动新兴传播方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的功用,又依法规范云视频服务提供商、被控侵权网站的传播行为,妥善解决“三网融合”、云计算、开放平台等新技术新领域的著作权纠纷该案入选为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科学认知文化形象的市场价值,注重保护自有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注重考量文化品牌承载的商业价值,积极探索文化形象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在审理涉嫌侵犯“喜洋洋”等系列动漫美术作品侵权案中,法院考虑到“喜洋洋”文化创意产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侵权行为对其市场价值的侵蚀,依法认定原告权利人动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判定被控行为使用权利人动漫美术作品构成复制侵权,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判赔力度,有力维护了作品的市场价值,有效地遏制了包括动漫美术在内的盗版的发展势头,净化了动漫创意产业市场。

细化赔偿要素,增加案件判赔透明度,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统一赔偿标准,探索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济损失判赔思路,积极运用裁量性损害赔偿方法,增加判决的说服力。制定KTV案件裁判操作规程,确定该类案件查明的重点事实及争议焦点问题,统一KTV案件的判赔标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微软诉北京某公司系列软件侵权案中,法院通过分析软件价格、功能、被告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人员组成等要素,比较精确地确定该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判决后不仅原告送来锦旗,被告也亲自上门表示服判并咨询今后的工作建议,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被评为2013年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案件”,并入选全省法院2013年典型案例。

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3年,武汉法院共受理专利和技术合同民事案件48件和7件,数量同比有所下降,结案率达89%,涉诉金额达949.3万元人民币。

科学界定现有技术,正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抓住“为公众所知”这一核心要件,分析在先技术存在的状态是否易为公众取得,确定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在审理原告马蒂布兰兹诉被告湖北某家庭用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审查被诉侵权人所援引的在先设计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时,除了要确定在先设计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已存在以外,还需要审查确定该在先设计是否已为公众所知。如果被诉侵权人所援引的在先设计因处于保密状态而不为公众所知,则不应认定为现有设计,反之,则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已进入批量生产阶段,而生产者对该产品的外观并不负有保密义务,考虑到制造、包装该产品的人以及进入相关区域参观的人均可以获知该设计的内容,认定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合理平衡发明人与单位利益,严格适用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保护发明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严格遵循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合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职务发明是单位的物质投入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法院在认定职务发明时必须考虑双方的利益,并注重实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机械公司诉被告王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当与员工在职期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有关,不能因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在技术领域上相同或者接近,就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员工在工作之余完成且单位并未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的,不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否则不利于提高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考虑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属于民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在确定发明人奖励报酬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优先保障发明人的基本权利。在审理原告彭某、田某诉被告武汉某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就技术入股后的股权收益约定分配方案,但是考虑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股权收益奖励款,表明被告事实上认可原告对股权享有权益,据此判令被告就股权转让收益对原告进行奖励。该案也是第一起涉及武汉高校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

紧紧把握技术特征,严格遵循技术市场规则,合理划定合同责任。综合考量技术交易的目的,技术转化、技术服务的生产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风险的认知能力,综合运用合同解释规则,确定技术合同中模糊条款的真实意思,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维护技术交易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技术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以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形式的情形比较常见。上述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技术出资方式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既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又涉及复杂的技术性事实。实践中,双方约定的技术内容不明、判断出资技术是否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不明等,是审理此类纠纷的重点和难点。在原告万某诉被告武汉某公司及第三人汪某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由万某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电子海图显示及信息系统(ECDIS)终端”申请成为专利后评估作价向公司出资,但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仅制造出了符合ECS技术标准的船舶导航产品。由于ECDIS和ECS分属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重大差别的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因此案件涉及的技术专业性强,事实复杂。法院通过调取技术性证据、专家咨询等多种渠道,在清晰分辨上述标准的差异的基础上,结合合资合同的目的、合资技术的市场应用前景、合同当事人对涉案技术的掌控能力、学术背景、缔约能力等多重因素,对双方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重要内容以合同解释等方法作出恰当的补充,从而使双方的合同义务更加明晰。在此基础上,法院界定了技术出资一方所负技术出资义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根据合同实际履行中已制造出的产品的性能和技术特点,对照相关出资技术特点技术比对,从而得出技术出资股东万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该案判决充分展示了法院依据公司法审查专有技术类非货币出资合同义务的裁判方法和裁量尺度,为技术出资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状况

2013年,武汉法院共受理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1098件和 件,审结955件。其中一审商标案件1093件,同比增长133.7%,一审不正当竞争案件 5件,同比持平。涉诉金额达3146.5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

结合商标知名度认定混淆,加强商标权保护,合理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将商标知名度作为确定混淆可能,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判定赔偿额度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权利的商标知名度越高,存在混淆的可能就越大,被不当攫取商誉的可能就越大,其被保护的力度就越大。小城故事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鑫小城故事”商标在武汉餐饮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获得了诸多消费者的青睐,在此情形下,被告以“鑫源小城故事”模仿原告的“鑫小城故事”商标,经营场所装修等亦与原告类似,显有搭便车的故意。经多番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最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缴纳商标使用许可费。

坚持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零售终端市场。充分考虑零售终端市场的销售主体的个体差异,依据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产品的实际用途,确定赔偿数额。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案件判决的引导功能,注重提高销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13年市法院将有效制止商业零售终端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纳入司法保护的重要课题,形成了若干有针对性的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借力行政主管机关,破解送达难。如在熊某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围攻法院送达人员,公安民警立即介入,迅速化除现场险情,既扭转了法院送达工作中的被动局面,又让个体商户以其最易接受的方式初步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二是以案授课,变法庭为普法的讲堂。在正式开庭前,法官宣讲法律,让当事人在庄严的法庭中集中学习、了解相关知识,转变传统观念,多数案件当场即调解结案。三是合理确定赔偿金数额,树惩罚与引导向标。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个体商户,法院判赔较高数额。如苏某、耿某等侵犯周黑鸭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几乎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部分主观上确无故意,经济特别困难,也不可能给权利人造成较大危害的个体商户,法院则人性司法,仅支持少量合理赔偿数额。四是占据舆论高地,持续加强宣传。只要案件有典型教育意义,即及时通过电视台、报刊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如熊某案围攻法院送达人员后第二天,《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大楚网等多家传媒即以暴力抗法被司法拘留为题进行了大幅报道。此后鲜再有类似情形发生。

 

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司法保护状况

2013年,武汉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按照全市关于打击假冒伪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建材、机电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音像、软件、酒类、食品、公共设备等为重点查处产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全市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21件,比上年增长358.6%。其中,侵犯著作权罪案件309件,比上年增长436.8%;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11件,比上年增长7.7%;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1件,比上年增长100%。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5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5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 1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1件;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305件;以侵犯计算机软件罪判决的案件1件。生效判决人数335人/次,比上年增长308%,给予刑事处罚324人,比上年增长295%。

2013年全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件,2014年截止3月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已立案3件,审结2件,上升态势明显。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状况

 

典型案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努力适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一是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增设江汉法院为具有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形成更加合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布局。二是不断健全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专家陪审员制度,遴选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弥补知识产权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三是不断探索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途径。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除了利用专家咨询库这一平台,还积极与专利复审委武汉分中心建立联系,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解决技术问题。另外,还通过召开全市知产法官会议的方式研究审判思路,确定案件应查明的重点事实、争议焦点和技术问题。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和调研,不断提升司法能力。2013年,除了4件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外,还有3件案件分别获得湖北省优秀裁判文书、武汉市优秀庭审和武汉市第六届“十大精品案件”。 完成调研、信息64篇,均在不同刊物和范围内发表,其中8篇调研文章在《人民司法》《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报》上发表,1篇文章获全省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加强协调合作,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对接机制建设,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一是探索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版权局)之间建立行政协助制度,对于双方在知识产权司法、执法过程中需要对方协助的,应积极给予协助。二是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扩大司法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方式,积极推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格局的形成与良性发展。三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信息交流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制度,解决统一部署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和重大案件的协调工作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2013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一是通过庭审网络直播、邀请公民旁听庭审等方式,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在华数传媒诉某电子公司H3播放器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邀请高校师生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旁听,另一方面通过“长江网”向全社会公开直播庭审活动,建立了公民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的长效机制。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安排有专门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及网络维护工作,截至2013年底,共有1000余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一是继续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宣传周期间,制作了《一张不该到来的传票》在湖北经视播放,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司法政策以及取得的成就,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与法治理念。二是到高校公开开庭、到企业进行法律咨询,通过走访企业、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需求,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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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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