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第三人可以依照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商事法院起诉撤销注册商标。
第六十四条不服商事法院决定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商事法院做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后,应当将决定及时告知知识产权理事会。
商事法院撤销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在《商标注册簿》中予以登记,并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五条撤销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将撤销的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予以删除,并注明理由和撤销日期。
撤销注册商标时,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证从撤销之日起无效。
经撤销的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撤销注册的集体商标:
(一)集体商标所有人经集体商标所有使用人书面同意后提出撤销申请;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集体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但存在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集体商标不适合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集体商标不能按照集体商标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撤销集体商标应当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申请。
撤销集体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簿》中予以登记,并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第三人可以依照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向商事法院起诉撤销集体商标。
第二节取消
第六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第四、五、六条规定的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取消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在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
诉讼应当向商事法院提出。
原告和被告都居住在印尼境外的,诉讼应当向雅加达商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九条取消注册商标的诉讼只能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注册商标违反宗教价值、善良风俗或者社会秩序的,取消注册商标的诉讼期限不受限制。
第七十条不服商事法院取消注册商标的判决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应当及时告知知识产权理事会。
取消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在《注册商标簿》中予以登记,并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取消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将取消的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予以删除,并注明理由和取消日期。
取消注册商标时,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注册商标从取消之日起无效。
注册商标从取消之日起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二条依照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或者当注册集体商标的使用违反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提出诉讼取消注册的集体商标。
第九章商标管理
第七十三条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对商标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建立全国商标信息资料网络体系,为公众提供商标信息服务。
第十章费用
第七十五条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注册簿》的复印、转让注册商标登记、变更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商标使用许可登记、商标异议和商标复审等,需要交纳相关费用。
交费的数额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交费的条件、期限和程序由总统令另行规定。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批准,知识产权理事会可以依法使用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商标侵权诉讼
第七十六条对在相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一)赔偿损失;
(二)停止违法行为。
前款的诉讼向商事法院提出。
第七十七条前条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可以由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提出,也可以由被许可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共同提出。
第七十八条为了防止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可以在商事法院做出判决前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或者停止提供服务。
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被许可人还可以要求被告交出侵权商品,但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如果被告已无法交出侵权商品,法院可以责令被告向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被许可人给付与侵权商品等价的货币。
第七十九条不服商事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第二节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八十条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商事法院管辖。
商事法院的立案人员在立案之日起两日内将案件移交商事法院院长。立案之日起3日内确定开庭日期。
开庭日期不得迟于立案之日起60日。
判决书在做出判决之日起14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节上诉
第八十一条不服商事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商事法院的判决之日起14日内通过商事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商事法院在收到上诉申请之日予以立案,并向上诉人出具立案收据。
上诉人应当在提出上诉时同时提交上诉备忘录。
立案人员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日内将上诉书和上诉备忘录送达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书和上诉备忘录之日起7日内提出反上诉备忘录,立案人员收到反上诉备忘录之日起两日内将其送达上诉人。
立案人员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7日内将上诉材料转交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两日内确定开庭日期。
开庭日期不得迟于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60日。
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90日内做出判决。
判决书中的法律部分必须公开开庭进行宣读。
最高法院应当在宣读判决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书抄送商事法院。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判决之日两日内执行判决。
第四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十二条除了通过诉讼方式以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商标侵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