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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在先权利是否因使用而发生变化呢?这边有一个案例,我不讲了。大家可以看一个头孢西林的案例。我们都知道头孢是一种非常厉害的抗生素,在使用过程中重新讨论了这个头孢西林。头孢西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翻译名称,在许可使用过程当中他又申请注册了一个“头包西灵Toubaoxilin”,用汉字和拼音组合在一起,结果申请了注册。现在这个判例也出来了,就是关于是否在使用过程当中赋予它显著性。这种处理原则是什么呢?如果尽管跟以前的相同或相似,大家可以看得到从字形上除了一个头字和西字是相同的,一个孢和一个林被换了还加了拼音。换句话说,我们要如何认定它这个商标是不是显而易见的相同或者近似呢?更何况头孢西林是否是一个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域名等等相关的解释,这个驰名商标的要部作为域名可以直接引用,你看这种使用过程当中是否赋予了它显著性呢?那么我们肯定要在审理过程当中进行判断,如果头包西灵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完全摆脱了头孢西林的影响,而且更多的消费者认可了这个头包西灵的话,我们认为这就并不会造成混淆,因为它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属性。因此就会支持它的观点,这个商标是不侵权的,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如果反之,那就不行。

  下面我再简单讲一下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问题,这个也是一直比较热门的问题。可以跟大家讲一下案外因素,现在企业为什么那么热衷驰名商标呢?首先一个企业产品的同类产品很多,要想在同类产品中出类拔萃,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或者是发展空间的话,它必须要取得与别人不同的领先优势。因此首先就会在商标上动脑筋,何况现行的机制对驰名商标也非常鼓励。就以我们湖北省为例,一个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我们省里会奖五万块钱。那么作为一个企业来讲,我努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既把我的产品推出去了,造成与众不同的效果和领先的优势,而且在经济上又不吃亏,还可以获得奖励,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在这个驰名商标上面,应该说是纷纷动脑筋、下功夫。原先我们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如果一般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认为应当认定的我们可以认定,但现在就不行了。因为我们在检查、监督的过程当中发现,有些案子很明显当事人的权利状况达不到驰名商标的要求,但是也认了,但是我们要维持法院的判定,不可能说把它撤了。不过话说回来要撤它也可以,但这毕竟也是我们堂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因此我们后来制定了很多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的内部标准,按照这个标准认定的原则有四个:一是要被动认定,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我是个驰名商标,而且我是处于一个事实上的驰名状态,这在诉讼请求当中必须要体现出来;第二就是个案认定,在法律司法认定过程当中,我们要认定你是驰名商标的话,我们要跟所有当事人反复强调的就是这个驰名商标只在我们本案中有效,本案之外你要重新再认,除非你在另外一个案子当中就是那个(驰名商标),但是当事人不会那么想,他们一旦认了之后就会大张旗鼓的说什么驰名商标。就拿我们荆州的“福娃”来说吧,“福娃”大米原先是沾了奥运的光,那个“福娃”以前就是大米,企业本身也还可以吧。我们在认定它为驰名商标时,也就是在这个判决上有效,但是现在你们可以在高速公路上看到有很多它就写着驰名商标的。当然了,当事人是在充分行使他的权利,打了点擦边球,我们法院也管不了,但是在诉讼过程当中我们会重新予以认定;第三个就是事实认定问题,我们要对相关的事实予以把握,是动态的,就是说你先前是驰名的现在未必是驰名,我们依然要看你的销售量、利税额、排名度以及你的广告额;第四个就是按需认定,按需认定就是说如果在这个案件当中你告他商标也好,告它不正当竞争也好,可以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的话,可以直接认定商标侵权或者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话,我就没有必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进行跨类保护,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换句话说,权利人除非救济手段穷尽了,不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就没法救济,我们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讲了,大家慢慢看,如果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再讲。保护范围、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其实这个还是……

  我们现在简单讲一下权利冲突的几个相关类型。一个是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另外一个就是刚才我说的雅马哈案,浙江的一个YAMAHA株式会社,就是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第三个就是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最高院司法解释,就是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得很明确,大家都可以看一下。有些就是没有连接标志,比如你上面写的SAFEGUARD、WHISPER,就是这些大家都很清楚的东西,它所特定的指向都是相关企业的商标,但是它进行了注册,抢先注册为域名,这种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侵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方面也对商标冲突的进行了规定,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另外,刚才我说的,商标与书刊名称冲突,商标与药品名称冲突,这个药品名称是否能够注册为商标,这个也有一个相关的规定,就是我刚才说的一个案例——金银花露,就是通用药品名称,而金银花呢,则是一种通用药,这个能否将其进行商标法的注册保护,还需要我们讨论。那么这些冲突如何解决呢,在开始的时候我也讲了,就是关于最高院2008年3月份出台的关于权利冲突的解释,这个应该是规定得比较全的。如果大家在实际运用过程当中出现了权利冲突,你们可以从里面找到依据,其实法院也是从这个角度去寻找衡平的处理原则的。

  再讲一点就是关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纠纷,就是我许可你使用商标,结果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在这一方面呢,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关于诉权的问题,任何人提起关于这个诉讼的问题,当然不仅包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包括了商标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我们肯定要审查它的权利来源,权利来源在本案里面,我们单独要提出来被许可人使用的类型,商标法也规定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等,这个就是关于诉权的问题,这方面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包括谁能提起诉讼、独占许可可以在怎么样的情况下使用、排他许可也可以怎么样使用以及普通许可必须明确授权的规定,这些都是很明确的。那么关于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呢,在我们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情形比较多,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但是,没有备案,是否合同无效呢?显然不是,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不备案合同不生效的,我们还要从其约定。同时,我们有一个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如果说没有备案,就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个在我们的案例中也比较多,比如关于大名水泵,上海大名之类的,还有就是武汉的来利饼干厂中的第三人的问题,大家如果有兴趣,等会儿我们再谈。

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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