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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第二个就是在04年9月27号,刚才那个案子是泸州千年酒业和诸葛亮酒业当被告,现在是当原告,它来告江口醇的企业。标的很简单,它有一个诸葛亮牌诸葛酿酒,告它使用的包装诸葛亮,就是江口醇,我刚才也说了使用它的特有名称的诸葛酿酒。反过来江口醇也告它,还是那个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告他侵犯诸葛酿的名称权。这个企业的来由变更来变更去的,诸葛亮商标是怎么来的?原先是从我们武汉产生或者是注册的,到03年才许可给诸葛酿酒业,反正就是这么一回事,法院判决依然支持了江口醇的诉讼请求。它的主要理由还是这个在先权利的问题。本案是怎么回事呢?本案就是说三九酿酒厂在清理市场过程中发现了李秀国就是襄樊的一个被告,一个批发户,在大量批发带有诸葛酿字样的酒,它告他是什么原因呢?也就是说本案的湖北三九酿酒厂它所说的权利是什么呢?演义牌诸葛酿演义酒,还是有诸葛酿但是它的商标是演义牌,而被告尽管用的是江口牌诸葛酿酒,依然告他是不正当竞争。

  第三个我就不讲了,也是跟本案有关的第六个判决。在这一块,我们判决的依据就是相关的法律,尽管这个案子最高院非常关注,我们在程序上严格把关,这个案子最终是以发回的形式,裁定发回,要求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是如果不发回,在程序上因为这个案子比较大,我们就要严格掌握程序上的问题,但如果说我们允许程序有一点点瑕疵的话,我们就会进行如下的判断:首先我们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上面法条所认为的,何为知名商品我们来进行判断。如果三九酿酒厂告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的话,就要证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就必须履行上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我都写出来了,就不再念了,比较多。我们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我们会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以及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情况的综合因素进行判断。本案这个举证责任也很明确,没有特殊情形的话,法定情形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应该是由原告进行举证。因此本案的原告就是三九厂必须举证证明诸葛酿演义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具体认定是否为知名商品上,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把握与司法解释驰名商标相同的方法和尺度。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得很明确,包括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要素,但是它也有个说明,就是十四条的所有要素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考虑其中一部分就可以了。这个就是我所说的它的知名因素,包括企业的规模、相关的信誉、年均的利税等等。每年光交的税就有九千七百万,因此我们认为这个酒企业即使在驰名商标的其他认定要求上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确定性,但是就在这点上认定驰名商标是够了的。这个是法律关系的问题,关于权利处分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诸葛酿最早是江口醇企业和广东的华俊宇公司联合使用的,后来变更了一系列的名称,1995年的平江县江口醇酒厂,加了个四川省2000年就变成了四川省江口醇酒厂,2002年变为四川省江口醇集团有限公司等等。它有一个完整的来由,但是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在权利处置上的程序上的衔接问题。这个我也简单讲吧,就是它变更了以后,先前的企业还在,变更后的企业也在,但是根据它的相关权利约定,它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由变更后的企业来继承,因此它最早使用的诸葛酿的最先使用权也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继。而恰恰在本案中最终的协议,大家有时间可以静下心来慢慢看,它前面的权利依然是由在先的变更前的企业和最后一家企业签的协议,就是说我把企业权利给你。我们认为企业在处分权利上是有瑕疵的,也就是说企业无处分权,我们必然需要对它进行认定,但是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到一个在先使用的权利的问题,不管怎么说江口醇集团相关的诉讼经过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判决,包括我们襄樊中级人民法院等等这些已经判过的相关的判例,已经充分认定了,因为根据我们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是一个无须举证的事实。因此在援引先前生效裁判文书的过程当中,我们法院充分考虑了判决的既判力的问题,因此对先前的几份判决认定的事实我们都充分的予以了引用,都认定这两家是一个知名产品的特有包装,但是我们在一个共同使用的平台上充分考虑了在先权利的问题。你们看最后的处理,最后处理如果说不是发回,我们会这样来进行判决,就是要求他标识产品来源。这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是这么规定的,如果双方皆为知名产品而且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在后进入的标明它的产品来源,以区分在先已经进入的产品,如果不发回的话我们可能会进行这样的处理。我之所以重点讲这个事情,就是想跟大家说明在先权利在我们法院判案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谁使用在先,那么我们就不管你先前权利的性质是专利,是著作权,还是技术成果等等,包括现在的商标权,我们会尊重在先权利,只要你能够举证证明。司法解释我就不具体讲了,因为是去年才出台的2008年第三号的一个法律解释。这个就是把先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出台的相关权利冲突,包括所有的构成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的等等,甚至包括专利侵权,在处理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平衡、如何进行处置,进行了归总。这个大家也可以看一下。

  跟本案商标法特别有关的就是商标权利的不同的情形,大家可以看得到,其中第一条,大家应该比较关注,跟今天探讨的内容有较密切的关系。它这个关系就是说,原告以将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名字作为先前权利为由申请诉讼的,符合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他所主张的,你们看清楚人家的在先权利是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和其名称权等,它并不包括商标权。他们就说在先权利里面不保护商标权,我就告你商标权,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后面第二款他人在合理使用上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提起诉讼的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商标局申请解决。这个就是跟先前制定的商标解释是一致的,就是说商标不能告商标,你要告商标侵权就要先到商标局申请异议,先把那个商标打掉你再来告它侵权,其它的在先权利就可以告商标。这个司法解释就必然推出这个结果,但是你可以看到规定的唯一商标侵商标的情形是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在商标使用过程当中,不是规范地使用它原先商标注册的字形或者是特征,而是它变通后的使用,比如说它注册的是A类或者B类,我在使用过程当中用在C类或者D类上,商标就可以告商标。这个就是在权利冲突过程中要重点讲的,其它的就和商标并不是有特别多的关系。

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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