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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是专家,刚才吃饭的时候李扬教授就提出来,现在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有没有将混淆和误认进行严格区分。在学校毕竟相关理论研究得深入一些,对这个可能进行了严格区分,但是在我们审判实务当中还没有对这个进行严格区分,只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并没有将混淆和误认完全混同。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商标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们去年出台的反不正当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得到引证。这一块学校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希望将来研究的学术成果也能向我们法院不吝赐教,最高院在立法的时候我们也会把相关专家的意见汇总,然后再提出立法建议。

  我唯一要补充的一点就是在混淆当中的一个反向混淆的理论。大家都知道传统的正向理论,就是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我先注册商标而你在后使用的商标跟我的相同或虽不同但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这很好理解。那么有没有存在一个在先商标是否会被混淆为一个在后的商标呢?事实上好像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这个我就讲一点,从我们审判当中的案例得到体现。大家都清楚在武汉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出租车公司叫大通公司,黄色的出租车上面都有一个大通公司,它的注册商标就是大通。在它之前,鄂州也有一个大通有限公司,它们的注册类别一个是企业名称,一个是服务商标。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一个是字号权,一个是商标权。在使用过程中原先它就写了一个大通,尽管它在法庭上进行抗辩的时候说我这个就是一个企业的简称并不是作为商标在进行使用,但是我们认为这个公司简称的使用目的显然是为了区分它的服务与其它出租车服务的区别。当然某种程度上它也可以说是按照出租车企业的惯例来判断,我这就是一种简称,包括现在的山河、九川,多的很。在这之前鄂州先注册了一个服务商标,也是一个搞出租车的,它的规模很小,六十多辆车。而我们这个武汉的大通公司应该说在武汉是一个比较领头的企业,规模很大,手底下有几千辆车。正好有一辆大通车跑长途把人送到鄂州去,被鄂州发现了以后,就把它拦下来了,并在鄂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武汉大通不正当地使用了它的企业名称,实际上是一种商标侵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制裁,判决它停止使用,注销它的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我们在审理当中认为,本身要关注商标的知晓程度和显著性。从企业规模上来看,一大一小,刚才我也说了,而且我们也要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出租车都在本地跑,出本地的情况很少。作为相关的消费者来讲,看到一个大通我肯定不会认为是武汉大通或是鄂州大通,而且武汉大通的显著性要远远高于鄂州大通的显著性。因此,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也考虑到商标使用过程所赋予的显著性,在要求改变名称上我们就没有予以支持。因为考虑到社会公平程度问题,我们在判决上要求它规范企业名称,车门喷漆一定要写明规范企业名称。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在后的商标被在先商标混淆的一个案情。

  相关案例我刚才也说了一个NET案,因为时间过得比较快,我这上面都有,就不讲了。其实这个NET商标也很简单,大家都上网嘛,NET就是网络的意思,大家都应该很关注的,这个案子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以后私下里大家再共同探讨吧。刚才我说商标侵权的一般判定原则,作为被告的话我一定要进行合理合法的抗辩,抗辩理由我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下面五项:一个是他主张商标、商品不近似、不类似,使这个商标哪怕是同类产品也成了跟你不搭界的事情,桥归桥路归路,肯定不能说是侵权。第二,就是说他认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大家都可用,不是说你用了这个商标,大家都会觉得这就是你的产品,因此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第三,就是说我的商标也是注册商标,我是经过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的,我也有法定的权利,凭什么说我侵犯你的权利。第四种就是说我属于正当使用,比如正当使用说明。我再讲一个浙江非常有名的案例就是雅马哈株式会社的事情,也是使用类似的这种情况。第五就是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在你注册商标之前你相关的商标标示的图形或者文字我已经进行了使用,只是说你抢注了而已,我有证据证明我在先使用,尊重在先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你不能认定我侵权。主要就是这几个理由。

  我们所讲的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也说得很清楚。注册商标当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这个我们也可以通过后面的“百家湖”、“金湖”的案例得到体现。我再重复刚才说的一个案例,就是“金银花露”案,它这个药品名称表示它的主要原料,金银花露的主要原料就是金银花,露是一种剂,表示它是一种液体。你这种能否阻止他人合法使用呢,只是说在使用过程中这种外包装在装潢上不要跟原先最早使用的构成近似或者是相似,不要故意去模仿它就可以了。批复我就不讲了,因为这个内容很多。

  荆州这个案例也很多,应该说也很有名,讲的话也很花时间。“百家湖”这个案例跟我们说的“厦门房地产”案也是一样,就是把地名放到这个房地产的名称当中。现在我就给大家讲一下这个郑院长比较关注的案子,诸葛亮酒和诸葛酿酒。这个案子应该说全国瞩目,类似的还有很多案例,相关的判决在2004年湛江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判决,这个判决我这上面标的是四川江口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襄樊三九酿酒产、李秀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纠纷一案。从案由来看,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因为特有名称权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但是我为什么把它单独引出来,因为别的案子商标权比较简单,一看就能发现问题,但这个案子非常复杂,可以告诉大家光这个案卷一米高的就有两堆,当时我们裴院长就说你用多长时间把它做出来的,我当时就跟她开玩笑说,我说当小说看也要两个月吧,何况是把它当案卷来看,这个案子的的确确是非常有探讨意义的。在这个案子之前,关于“诸葛酿”这样一个名称权的纠纷,在04年1月19号作了一个判决,原告是我们现在这个案子的原审第三人江口醇,被告是四川诸葛酿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和湛江开发区公司。四川江口醇一直主张“诸葛酿” 是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它原来叫“仙乐”牌,后来改名叫“江口”牌,而被告四川诸葛酿有限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是“仙乐”牌诸葛酿酒,因此就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请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告这三家被告,认定尽管商标不同但其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诸葛酿有限公司和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它也有它的商标“仙乐”,但是它依然使用了“诸葛酿”作为特有名称的话侵犯了四川江口醇之前因使用而赋予它知名商标特有名称的权利,因此判定侵权,要求不准它使用,改包装。它不服,2006年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这是跟本案相关的第一个个判决。

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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