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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似商标共存制度

2012-07-25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陈 武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同种和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并行使用是商标侵权与合法共存的模糊地带。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理论没有厘清商标近似与侵权之关系,造成大量

  共存协议对消费者的影响就是容易造成混淆,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鼓励竞争并防止为公司进入市场制造障碍。因此,对共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就取决于竞争者之间就相似商标的协议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垄断而阻止他人就类似商品进入市场。如果没有制造障碍,就没有违背反垄断法;相反,如果其他人发现就相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则违背了反垄断法。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Clorox公司诉Sterling Winthrop公司巧共存协议反垄断的判决对此问题有所启示。Clorox案是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形成垄断问题设置高标准的开端。商标共存协议在反垄断法下通常被假定是有效的,即使协议的结果是一个竞争者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力量,该力量也不足以使协议无效。因此,协议只有产生没有人能以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时,才违反反垄断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混淆是衡量共存协议有效性时的一个重要政策考量,但在反垄断法下也不会使协议归于无效。

  然而,即使共存协议没有直接违反反垄断法,但它有时的确会增加一方就某些商品进入市场竞争的难度,从而窒息竞争,正如上述案例中Clorox公司“哑巴吃黄连”的情境。但在一定情形下,近似商标的共存协议可能会增加竞争,双方可能在区分商品和争夺消费者方面进行更激烈的竞争,最终使得消费者承担区分商品所引发的价格上涨,从而可能抵消商标保护所节约的经济成本。

  五、商标共存制度的引人与限制

  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理论没有厘清商标近似

  与商标侵权之关系,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宽泛的认定,造成大量的侵权讼争以及商标权的不稳定。更重要的是,也为一些商标权人进行“符号圈地”并垄断市场提供了机会和空间,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商标之战就是典型。因此,在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争创培育品牌的阶段,承认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有其现实意义。毕竟,商标法律应为市场竞争提供有效的制度指引,这样可以抑制商标权人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套用制度经济学的话语,建立恰当的商标共存制度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还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

  由于共存制度允许有混淆可能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基于消费者福利的保护和竞争秩序的维护,引入商标共存制度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其进行限制。至于限制的内容,立法和司法规制的重点自然转向商标共存制度的主要载体——共存协议。为防止有害的共存协议,公众利益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是赋予消费者对近似商标的撤销请求权,消费者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引起混淆的商标,防止近似商标共存可能产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共存协议对于近似商标的混淆影响了公众利益,消费者通过撤销商标的请求权,交由商标局进行判断。另外一种方法就是竞争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无效该共存协议。而商标局和法院一般只在协议明显影响到公众利益时,才否定一方的合同自由而认定协议无效。

Tags:共存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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