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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七)

2008-02-15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⑨当产品形状较为复杂时,除画出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反映产品立体形状的照片。(2)照片 ①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②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③照片中除要求保

⑨当产品形状较为复杂时,除画出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反映产品立体形状的照片。

(2)照片

  • ①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
  • ②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 ③照片中除要求保护的产品外,一律不得有衬托物或陪衬物。背景应当根据产品阴暗关系,处理成白色或灰黑色。彩色照片中的背衬应与产品成对比色调,以便分清产品轮廓。
  • ④关于特殊类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图片要求的第7条。
  • ⑤照片不得折叠,并应当按照视图关系将其粘贴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表格上。图的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留1.5厘米空白。
  • ⑥照片一式两份时不得使用复印件,应当使用两份洗印件。
  • 7.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简要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当有简要说明:

    (1)省略视图: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F、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说明。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此外,外观设计产品某一个不屈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但要说明,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

    (2)突出主题创作部位: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例如台幻子L观设计,包括;k’‘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设计只涉及;L’’罩部分,其它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

    (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如果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

    (4)图片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l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宽比例。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以省略,只需画山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地毯的长、宽尺寸。

    (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注明材料。

    (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

    (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对在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便明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 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而申请时来提交的,经审查员同意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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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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