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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二)

2008-02-15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6)第⑨栏:菌种保藏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15上才有。当发明涉及到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①需要保藏的微生物有两类: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不是新的

(6)第⑨栏:菌种保藏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15上才有。当发明涉及到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

  • ①需要保藏的微生物有两类: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不是新的,但使用该微生物的方法或其产品是新的,当这种或这些微生物是公众无法获得时,也应当保藏。
  • ②微生物的保藏日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迟在申请的同一天,因为它被看作是专利申请的一部分。以实物��微生物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这是专利书面申请原则的唯一例外情况。
  • ③保藏单位:1995年以前,我国只承认专利局指定的两个微生物保藏单位,即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保藏手续。由于我国从1995年起已经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所以在1995年以后,在所有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国际保藏单位进行的微生物保藏手续,都可以获得我国的承认。申请人在该栏目中应当准确地填写国际保藏单位的名称,以便专利局核对。
  • ④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微生物菌种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手续是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天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编号。
  • ⑤涉及微生物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日期和编号以外,还要在3个月之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微生物菌种存活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④、⑤手续的,将视为菌种未提交保藏。

    (7)第⑩栏:分案申请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 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按照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在1993年以前要填写专门的分案申请请求书。现在分案申请不再设立单独的请求书,而将其作为请求书中的一个栏目。

  • ①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的类型。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
  • ②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原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山。
  • ③分案申请可以由中请入主动提出,也可以在接到审查员认为原申请缺乏单一性,并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的通知以后提出。但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 ④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的,按普通专利申请处理。
  • ⑤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予以驳回。
  • ⑥分案申请应当按照新申请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同时应当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起点的已经到期的各种手续,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应当注意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维持费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的。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则实审请求期限还要从优先权日起计算。
  • ⑦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中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8)第0.1)栏:要求优先权声明我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另一种是本国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必须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办理规定手续,经专利局审查后才能享有。1993年以前,优先权声明有单独的表格,现在已作为请求书的一个栏目。

  • ①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填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当受理局是一个巴黎公约成员的国际组织时,例如欧洲专利局时,可以填写受理局):填明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明受理局给予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而未填写本栏目,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而未填明受理国(局)和申请日的,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填明申请日、申请号的均视为未提出优先声明。
  • ②受理国(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吗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1992.10.7。申请号应当按照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给予的形式填写。
  • ③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受理国(局)确定的申请日以及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其提出优先权请求的12个月的期限从中请日期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 ④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包括申请人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在申请前办理好优先权转让手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则不能单独转让优先权,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权一起转让。因为从要求本优先权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申请起两个月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元)。要求外国优先权提交经原受理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
  • 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栏目的填写都应当打字或印刷,否则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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