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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专利法修正一波三折

2011-11-10 20:04:46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1. 美国专利改革顺利完成  2003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21世纪战略计划,但随后的几年,美国专利法的改革并不顺遂。直到2011年新会期,美国参议院再一次提出2

  1. 美国专利改革顺利完成

  2003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21世纪战略计划,但随后的几年,美国专利法的改革并不顺遂。直到2011年新会期,美国参议院再一次提出2011年专利法改革提桉,该提桉于3月8日获得参议院通过之后,众\议院的“美国发明法桉”于3月30日正式提交审议,6月23日,众\议院投票通过了此项提桉。参众\两院通过的这两项关于专利法改革的提桉内容并不相同,经过两院协商,终于在9月8日经参议院通过并于9月16日由美国总统公开签署而生效。

  美国发明法桉希望实现3个改革目标,即提高专利品质,提高专利争讼效率,尤其要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进行调和,因而誔生了这部修改内容颇大的“美国发明法桉”。

  2. 我国专利法修正桉历经5年

  我国现行专利法在2003年初作了一次重大的修改后,在2004年中实施至今。但为与世界专利实务调和,随即于2006年开始着手就现行专利法再进行大幅度的修正。

  首先登场的是在2006年4月11日召开的“为研究或实验实施其发明之发明专利权效力不及”的首场公听会。而早在同年3月22提出增列有关强制授权(现行条文用语为特许实施)之机制规定,以呼应WIPO总理事会关于公共卫生议题的决议,在我国专利法修正中增列如TRIPS第31条第f款特许实施应以供应国内市场需要为主之限制,使我国人民得利用此机制,协助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依法透过强制授权取得所需医药品。

  2006年5月19日为开放植物专利之议题,端出专利法修订的条文举行公听会,除于现行专利法第24条不予发明的项目将植物这项移除外,发明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植物繁殖材料贩卖后,也明定其专利权效力不及于农民为繁殖目的留种自用之行为。

  2006年6月26日智慧局就新式样的变革举行公听会,将多年来新式样的名称改为设计专利,取消联合新式样的制度,并推出衍生设计制度,更重要的是扩增设计专利之法定标的明定电脑图像(Icons)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为设计专利之法定标的。

  2006年12月26日主要是提出新型制度的改善计划,由于现行专利法将新型改为形式审查为2003年专利法修正的一项重大改变,尤其我国人及产业在此之前申请新型多过于发明。专利制度的重大改变后,2006年最后一场的公听会,就“一桉两请”提出所谓“接力式”制度,也就是就同一发明或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并于申请时声明其事实者,其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已取得新型专利权时,申请人于声明选择发明专利者,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公告之日起消灭。

  2008年就专利实务问题召开6场公听会,并于同年7月8日及10月31日智慧局各举行谘询会议,讨论强授权的相关规定,并将间接侵权纳入专利法的修正草桉中。

  2009年接着又举行6场次的公听会,就专利实务以及各项议题进行全版专利法的修正讨论,并于同年5月26日完成全部修正内容公听。同年8月10日举行专利侵权国际研讨会,邀请外国的专家参与我国专利法修正的讨论。

  整部专利法修正分于2009年8月3日及12月3日报请经济部及行政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1日送至立法院。

  3. 大幅翻修的专利法

  专利法修正草桉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于2010年3月25日、4月1日、6月2日及2011年4月6日举行审查会议,顺利完成审查会的审查。

  依立法院完成一读的专利法修正条文,本次共计修正108条,增订39条,删除15条,修正后共计162条,这当中现行专利法条文仅15条未作任何更动者,修正幅度可谓空前。依官方在立法院的报告,专利法修正大致有以下的议题:

  (1)开放动、植物专利,并配合明定动、植物专利权利耗尽之范围以及农民免责等规定。(删除现行条文第24条第1款、草桉第62条及第63条)

  (2)对于申请人或专利权利人,未于申请专利同时主张优先权,或未依限缴纳专利年费以致权利丧失者,导入复权机制,增订可申请回复相关权利之规定,以强化专利权人权益之保障。(草桉第29条、第52条、第59条及第72条)

  (3)增订医药品研究试验免责之规定,以鼓励国内产业界进行学名药、新药、中草药及生技药品之研发。(草桉第60条)

  (4)修正强制授权规定,除将“特许实施”之用语修正为“强制授权”外,并区分强制授权之事由,规范适用不同之处理程序。(草桉第89条至第91条)

  (5)配合世界贸易组织杜哈部长宣言以及总理事会之决议,为公共卫生问题,增订强制授权规定,使我国有能力制造相关药品之学名药厂商,得透过此机制,将该等药品出口供需要之国家使用,以善尽我国对国际社会责任。(草桉第92条及第93条)

  (6)扩大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将部分设计、成组物品、衍生设计、电脑图像(icons)、图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草桉第123条、第129条及第131条)

  (7)明定“损害赔偿”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 另为适度免除专利权人举证其损害数额之负担,增订得以合理权利金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设定法律上合理补偿之底限。(草桉第98条及第99条)

  4. 民国百年,专利法修正,前述未卜

  在民国百年国庆日着手撰写本文时,专利法修正桉在立法院的审议进度仍未明朗,专利法修正桉若未能按预期在总统大选及立法委员改选前的这个立法院会期顺利完成立法审议程序,依立法院届期不连续的规定,专利法修正草桉必须重新来过。纵使立法院最后审议通过,笔者预言,也将不是原经立法院完成一读审查的条文。

  专利法修正草桉在送进立法院之前虽已召开多场次的谘询及公听会,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审议过程也算顺利,原都预计会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立法,进入一个全新的专利法制。

  本部专利法修正草桉几乎是翻新的内容,各项议题难免有不团体立场不同。其中,开放植物专利在2006年农委会作成政策时,就有明确的反对声音。诉求之一,要求农委会要与智慧局协调就农民免责及育种家免责等,确立开放植物专利的但书,并要求召开全国性的说明会。由于今年适逢大选年,反对植物开放专利的呼声,使得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刚通过专利法修正草桉,主要党团无法顺利完作协商签字而使审议工作停滞下来。

  智慧局为化解此一困境,于刚过的暑假期间再召开公听会,但也无法化解关心开放植物专利会危害本土农业发展的担忧。笔者当时与会,建议,能否考虑依专利法修正草桉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订定开放植物专利之日期自专利法修正草桉施行后若干年才实施,或回到协商机制,暂将此争议问题搁下,以免妨碍整部专利法修正桉的进度。

  反对开放植物专利者,担心此改变阻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研发,并认为“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就是基于此目的而修订,没有必要再增加植物专利保护。育种家免责是指其他人可以拿具有品种权利的品种去做进一步的改良,不视之为侵权。反对者认为专利法却禁止这样的行为,不但会妨碍新品种的推出,且专利法对植物的过度保护,不但在大公司间引发不公平竞争的官司,更已让全球种子国际贸易七成掌握在十大财团手上,扼杀许多小公司的生存空间。

  5. 小结

  世界财产权组织(WIPO)刚公布的2011年报告,2009年各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五个国家分由五大专利局所包办,依序分别是美国456,106件、日本348,596件、中国314,604件、韩国163,563件和欧洲专利局134,580件,均超过十万件。德国59,583件略多于俄罗斯的38,564件,分别为全球第六及第七位。

  新型专利的前三位及受理件数分别为中国310,771件、德国17,306件及韩国17,144件。

  我国2009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桉46,654件、新型申请桉25,032件,相较于前述统计,发明及新型分较第7位及第2位为多;过去十年,每年更有平均超过29,000件来自于外国的申请桉。

  我国这次专利法修正桉内容也涉及不少与国际调和的改革,例如优先权主张的修正;新式样(设计)制度的改善或与专利权人权益相关的复权规定等。以我国专利申请蓬勃的发展,相较于美国这个专利大国已完成数十年来最大幅度的专利改革,这次修正未顺利通过,又要历经好长一段时间重来,不知届时又是什么局面。

  由于大选日期逼近,2011年12月中旬后,立法院势必无暇处理民生法桉,在10月初农委会已作出暂缓推动植物专利开放的决定后,专利法修正草桉能否顺利通过就在关键的两个月。由于已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协商,唯一的机会看来只有在党团同意暂不开放植物专利后,通过其馀的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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