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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2008-02-16 14:02:3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 导则   第一则 简称   1.1?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

  (ii)在已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第(a)项向申请人发出修改的要求时,上述文件在第20.6条的有效期限内收到;
  (iii)在第十四条第(2)款的情况下,从提出不完全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缺少的附图;
  (iv)缺少或迟收到载有文摘或文摘的一部分的篇页本身不要求修改申请书上注明的日期。
  (b)在第一次收到的页数后的任何页码,均由受理局注明收到日期。

  20.3?经修改的国际申请
  在第十一条第(2)款第(b)项涉及的情况下,受理局应修正申请书上的日期(但要使人仍能看清原来的日期或原注明的日期),以注明收到最后修正的日期。

  20.4?据第十一条第(1)款作出判断
  (a)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的文件后,应立即判断文件是否符合第十一条第(1)款的要求。
  (b)根据第十一条第(1)款第(iii)项第(c)点的要求,提出申请人名字时应做到,即使在名字拼错,所述姓名没有写全或在涉及法人时所述名字缩写或不完全时,也能判别出申请人的身份。

  20.5肯定的判断
  (a)如根据第十一条第(1)款所作判断是肯定的,受理局即在请求表格专门留下的位置上盖印并注明“PCT?International?Application”或“Demande?internationale?PCT”(英、法文意为“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案”——译注)字样。如受理局的官方文字不是英文或法文时,则上述字样附上受理局官方文字的译文。
  (b)申请书的页面上盖印的副本为国际申请的记录抄本。
  (c)受理局应立即将国际申请编号和国际提出日期通知申请人。

  20.6?要求修正
  (a)据第十一条第(2)款要求修正时应说明在受理局看来,第十一条第(1)款的要求有哪些没有做到。
  (b)受理局应迅速将要求邮寄申请人,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交修正的合理期限。从提出要求之日算起,限期不得少于十日,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上述期限的终止在要求优先权的任何申请提出满一年的期限之后,受理局可以提请申请人注意这一情况。

  20.7?否定的判断
  受理局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对修正要求的答复,或申请人的修正没有满足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时,应:
  (i)迅速将申请案不被看作,也将不会被看作为国际申请一事及其原因通知申请人;
  (ii)将其在文件上所注明的编号不作为国际申请号一事通知国际局;
  (iii)根据第93.1条的规定,保存国际申请案的文件和与此有关的信件;
  (iv)国际局在申请人根据第二十五条第(1)款提出要求,需要一个副本而特地提出要求时,将上述文件的一个副本送交国际局。

  20.8?受理局的错误
  如受理局事后发现,或根据申请人的回答弄清楚在它收到文件时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已经做到,因而提出修正的要求是错误的,应根据第20.5条予以处理。

  20.9?向申请人提供确认副本
  受理局在收费后,据申请人要求向其提供国际申请案及其修正的确认副本。

  第二十一则 副本的准备

  21.1?受理局的责任
  (a)在要求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副本时,受理局负责准备第十二条第(1)款要求的存档副本和检索副本。
  (b)在要求提交两份国际申请副本时,受理局负责准备存档副本。
  (c)如提交的副本数少于第11.1条第(b)款要求的数字时,受理局负责迅速准备要求的副本数,并有权确定向申请人征收完成这一任务的费用。

  第二十二则 登记副本的转送

  22.1 程序
  (a)如据第十一条第(1)款所作判断是肯定的,并且不因受到国家安全 的限制不能成为国际申请时,受理局将登记副本转送国际局。在收到国际申请后应 迅速转送,如需进行保护国家安全的检查时,在必要的澄清后,也应迅速予以转送。无论如何,受理局应于优先权日期后满第十三个月前将登记副本转送国际局。如转送通过邮寄进行,受理局最晚应在从优先权日期起算满十三个月的五天前寄出登记副本。
  (b)如申请人在优先权日期后的十三个月又十天内没有接到国际局根据第24.2条第(a)款发出的收到通知时,他有权要求受理局发给登记副本,如受理局声称已将登记副本转送国际局时,可要求一份依据存档副本的确认副本。
  (c)申请人可将其根据第(b)款收到的副本转送国际局。除非受理局转送的登记副本在申请人转送的副本之前由国际局收到,后一副本将被视为登记副本。


  22.2 替换程序
  (a)尽管有第22.1条的规定,任何一个受理局都可规定,向它提出的国际申请案的登记副本将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受理局或由申请人转送。受理局应把这种规定的存在通知国际局。
  (b)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其选择。如申请人不作选择,则被认为已选择由受理局进行转送。
  (c)在申请人选择由受理局进行转送时,程序同第22.1条的规定。
  (d)在申请人选择由其本人进行转送时,应在第(b)款提到的通知中指出他是到受理局领取登记副本,还是希望受理局将登记副本邮寄给他。如申请人表示希望领取登记副本时,受理局在第22.1条第(a)款要求的澄清作出后,立即交给申请人支配。即使包括为了澄清需要进行核对时,交出副本的时间不能迟于优先权日期起满十三个月的十天之内。如国际局接收登记副本的时限已过,申请人仍未领到登记副本时,受理局应通知国际局。如申请人表示希望受理局向其邮寄登记副本或没有表示希望领取登记副本时,受理局在第22.1条第(a)款要求的澄清作出后,即使包括澄清所需的核对,不得迟于从优先权日期算起满十三个月前的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邮寄登记副本。
  (e)当受理局在第(d)款规定的日期内没有将登记副本提交申请人,或是申请人在要求向其邮寄登记副本后,从优先权日期后满十三个月前至少十天内没有收到副本时,申请人可将其国际申请的一个副本转送国际局。在可行时,但无论如何要求在优先权日期后的十四个月内,这一副本(“临时登记副本”)将为登记副本所代替,如登记副本遗失,则以受理局根据存档副本加以确认的替代登记副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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