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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中国加入)

2008-02-16 14:02:2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1971年3月24日签订  1979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二条:本分类法的定义  第三条:本分类法的语言  第四条:本分类法的使用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第六

  (6)(a) 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 专家委员会的决议需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简单多数票。
  (c) 任何决议,如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
  (d) 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第六条 修正案及其他决议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1) 专家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本分类法的决议和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应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的主管机关。修正案应自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 国际局应将已生效的修正案编入本分类法中。修正案应在第七条所述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七条 本专门联盟的大会
  (1) (a)本专门联盟应设大会,由本专门联盟的国家组成。
  (b) 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的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 第五条第(2)款(a)项所指的政府间组织可以派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如经大会决定,也可以出席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d) 各国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 (a)除第五条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职权如下:
  (i) 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专门联盟以及执行本协定的一切事项;
  (ii) 就有关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iii) 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专门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有关本专门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iv) 决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v) 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vi) 决定除英语、法语和第三条第(2)款所列语言外的其它语言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
  (vii) 建立为实现本专门联盟的目标而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viii) 除第(1)款(c)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决定接受哪些非本专门联盟成员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观察员出席大会以及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ix) 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专门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
  (x) 履行按照本协定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 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 (a)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 在不足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除有关大会本身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类决议只有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大会的成员国,并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在该期间届满时,投票或弃权国家的数目已达到本届会议法定人数缺额,这些决议只要同时取得所需的多数票,即应生效。
  (d) 除第十一条第(2)款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 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f) 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4) (a)大会应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通常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应与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 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 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d) 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程。

  第八条 国际局
  (1) (a)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
  (b) 国际局特别应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 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 (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 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 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财务
  (1) (a)本专门联盟应有预算。
  (b) 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专门联盟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额。
  (c) 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 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协调的需要。
  (3) 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ii)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收的各种费用;
  (iii) 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 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v) 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 (a)为了确定第(3)款第(i)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字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 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 会费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 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此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表决权。
  (e) 如预算在新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根据财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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