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已向该局递交了涉及该项微生物保存的专利申请,以及申请的主题含有该种微生物或其用途;
(ii)除第(iii)目中第二短语适用的情况外,该局已按专利程序予以
公布;
(iii)被证明方根据该局专利程序适用的法律有权获得该微生物样品,而且如果上述法律规定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享有此权利时,该局认为这些条件已经满足或者被证明方已在该局的一张表格上签字,依照该局专利程序适用的法律;作为在该表格上签字的结果,视为已经满足向被证明方提供样品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被证明方在该局按照专利程序进行公布之前即享有该权利而此种公布尚未进行的,证明书应对此明确说明,并应按惯例通过利用上述法律适用的条款,包括法院判例。
(b)对于已经由工业产权局授予并公布的专利,该局可以经常按国际保存单位给予该专利涉及的微生物保存的保存号通知该保存单位;对已将微生物保存号通知专利局的,应任何保存单位、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统称“请求方”)请求,国际保存单位应向其提供该微生物样品;对于所保存的微生物已经通知了保存号的,不应要求该局提供按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3款(a)项所述的证明书。
11.4共同规则
(a)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第11.2款和第11.3款中所述的请求书、声明、证明书或通知书应按下列办理;
(i)如果向使用的正式语言分别是或包括英语、法语、俄语或西班牙语的国际保存单位递交时,应分别用英语、法语、俄语或西班牙语书写,但条件是,如果必须用俄语或西班牙语书写的,在提交时也可以代之以英语或法语书写的文本,如果提交了这种文本,国际局应依照该规定所述有关当事人或国际保存单位的请求,立即免费制定经过证明的俄语或西班牙语译本;
(ii)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均应用英语或法语书写,但条件是也可以用国际保存单位使用的正式语言或正式语言中的一种语言代替。
(b)尽管有(a)项的规定,如果依照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所述请求是由一个使用俄语或西班牙语为正式语言的工业产权局提出的,该请求可以分别用俄语或酉班牙语书写,国际局应该工业产权局请求,应立即免费制定经过证明的英语或法语译本。
(c)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第11.2款和11.3款中所述的请求书、声明、证明书或通知书均应写成书面,应有签字并应注明日期。
(d)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第11.2款和第11.3款(a)项中所述的请求书、声明或证明书均应载明下述各项:
(i)提出请求的工业产权局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情况被允许方或被证明方的名称和地址;
(ii)对该保存给予的保存号;
(iii)属于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规定的情况时,涉及该保存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日期和号码。
(iv)属于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3款(a)项规定的情况时,第(iii)目中所述应载明各项以及作出按本施行细则所述证明书的工业产权局的名称和地址。
(e)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3款(b)项所述的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各项:
(i)请求方的名称和地址;
(ii)给予该项保存的保存号;
(f)放置所提供样品的容器应由国际保存单位标明该项保存的保存号,并应随附本施行细则第七条所述存单副本。
(g)国际保存单位向交存人以外的任何有关方提供了样品后应立即将事实以书面通知交存人,同时通知提供样品日期以及接受提供样品的工业产权局、被允许方、被证明方或请求方的名称和地址。该通知应随附有关的请求书副本,依照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或第11.2款第(ii)目提交的与该请求书有关的声明副本,以及请求方依照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3款规定经签字的表格或请求书的副本。
(h)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1款所述的样品提供应免费进行。依照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2款或第11.3款提供样品的,应依照不同情况分别向交存人、被允许方、被证明方或请求方收取按本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12.1款(a)项第(iv)目应付的费用,应在提出该请求之前或与其同时缴纳。
第十二条 交费
12.1交费的种类和金额
(a)任何国际保存单位依照本条约和本施行细则规定都可收取以下各项有关手续费用:
(i)贮存费;
(ii)依照本施行细则第八条第8.2款规定作出证明的费用;
(iii)除本施行细则第十条第10.2款(e)项第1句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发给存活性报告书的费用;
(iv)除本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11.4款(h)项第1句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提供样品的费用。
(b)贮存费应为本施行细则第九条第9.1款规定的整个微生物贮存期的费用。
(c)任何收费金额均不得因交存人的国籍或住所不同,或因请求发给存活性报告书或请求提供样品的单位、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或住所不同而有区别。
12.2金额的变更
(a)国际保存单位收费金额的任何变更均应由为该单位做出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所述声明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通知总干事。除(c)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该通知书可以载明自何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b)总干事应将依照(a)项规定收到的通知以及依照(c)项规定的生效日期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总干事发出的和收到的通知书都应由国际局立即予以公布。
(c)新的收费标准应自依照(a)项规定载明的日期起实行,但如费用变更是增加费用金额或未载明实行日期的,新的收费标准应自国际局公布该变更后第三十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国际局的公布
13.1公布的形式
本条约或本施行细则所述国际局做出的公布,均应公布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述的国际局月刊上。
13.2内容
(a)至少在上述月刊每年第一期上应公布国际保存单位最新名单,载明每一单位可以保存的微生物种类以及该单位的收费金额。
(b)下列事情的详细情报都应公布于上述月刊在事情发生之后出版的第一期上:
(i)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取得、终止或限制,以及对该终止或限制所采取的措施;
(ii)本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3款规定的增加种类;
(iii)国际保存单位停止履行其职责或拒绝受理某些种类的微生物,以及对此种停止履行职责或拒绝受理所采取的措施;
(iv)国际保存单位收费标准的变更;
(v)根据本施行细则第六条第6.3款(b)项通知国际局的要求以及对要求的修改。
第十四条 代表团的费用
14.1费用的负担
参加大会各届会议以及各委员会、各工作组或处理联盟有关事务的其它会议的每一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派出该代表团的国家或组织负担。
第十五条 大会不足法定人数
15.1通信投票
(a)在本条约第十条第(5)款(b)项规定的情况下,总干事应将大会的决议(有关大会本身程序的决议除外)通知在作出该决议时未出席大会的缔约国并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赞成与否或弃权。
(b)在该期间届满时,如果通过这种方式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的缔约国数目达到了作出决议时达到法定人数所缺少的缔约国数目,只要同时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该决定即应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