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今天(2011年11月5日)收到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四方麦科”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麦科”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668394号“四方麦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