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商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商标注册工作中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并于2007年10月25日在“中国商标网”(WWW.CTMO.GOV.CN)发布了《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
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流程
为尽快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齐备、收文录入后、核对款项完成的,即打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我局受理后,再进行图形要素和商品分类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对于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我局通过从其缴纳的预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件时无预付款支付费用的申请件,属于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将被不予受理,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掌握本单位预付款的支付情况,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商标代理机构在此之前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尚未缴纳费用的,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费用汇入我局账号。逾期未缴纳的,有关申请不予受理。
三、简化商标异议裁定文书内容
为加快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异议裁定书中将不再摘录双方理由,由我局直接作出裁定。裁定书内容简化后,《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暂停出版。
信函通知随后寄出
商标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