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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改革使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更具吸引力

2014-08-27 08:19:21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澳大利亚最近全面修订了其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的规定。《知识产权法2012年修订(提升标准)法案》(下称“法案”)提出的改革措施已经于2013年4月15日生效,这是澳大利亚商标法律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该法案尤其加强和梳理商标异议和执法体系,从而进一步保护商标权,提高异议程序的效率。

  引言

  澳大利亚最近全面修订了其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的规定。《知识产权法2012年修订(提升标准)法案》(下称“法案”)提出的改革措施已经于2013年4月15日生效,这是澳大利亚商标法律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该法案尤其加强和梳理商标异议和执法体系,从而进一步保护商标权,提高异议程序的效率。

  对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说,商标法律改革中的以下几个方面最值得关注:

  ·推定商标具有显著性;

  ·强化海关扣押制度;

  ·商标权行使多样化;以及

  ·修订的商标异议申请流程

  在增加推定商标具有显著性内容方面,法案的修订旨在为商标审查员清楚地界定什么情况下一个商标会被认为具有充分的内在显著性。因此,当审查员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内在显著性有疑问时,审查员应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

  对于海关扣押制度的改革,法案使得海关能够向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多被扣押物品的样品及关于收货人,进口商和出口商的信息,从而更好的帮助商标权利人行使其商标权。

  关于商标权行使的多样化方面,法案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商标权利人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更高的侵权赔偿。这一变化有益于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在澳大利亚商标案件中(尤其是仿冒案件中),赔偿额比较小,而这次法案的变化给法院有机会对那些进行多次侵权的侵权人或公然侵权人予以更大惩罚。

  本文的重点将是介绍关于异议程序的改变。一旦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后,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对商标提起异议,尤其是在该法案的修订内容付诸实施后,是一种阻止竞争对手成功注册商标的有效手段。

  商标申请异议程序改革内容

  在认定商标所有权方面,澳大利亚一直是效率较低。由于过程拖沓,整个异议程序通常需要3至5年才可最终判定结果,而在此期间,商标持有人无法确定自己的商标在澳大利亚是否有效。漫长的等待意味着澳大利亚的产品进口商通常不能确定自己进口的产品是否拥有合法商标。

  澳大利亚政府及其最高知识产权机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都意识到拖沓的程序所带来的问题。因此,该法案纠正了商标异议程序,确保澳大利亚的异议程序从以前的3-5年缩短到了现在的12至18个月。

  为了提高流程效率,澳大利亚针对异议程序采纳了以下改革措施:

  ·异议人不再需要向商标申请人告知异议提交,因为现在已由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负责该告知;

  ·以前异议人只需出具一份异议通知,但现在异议人需要在商标申请被受理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准备提出异议的意向通知,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异议理由书。此项改革旨在阻止异议人以非正当理由提出异议;

  ·商标申请人应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其准备辩护的意向通知,否则商标注册申请将失效。这是为了确保避免以前出现过的异议人在商标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仍需出席异议程序听证会的情况;

  ·虽然仍然允许异议申请延期,但大大增加获得延期的难度;以及允许制订和修改商标异议的相关细则规定。例如:在异议程序中提交和送达文件的规定以及修改已提交文件的规定等。

  外国商标申请人和异议人应该了解这些变化,以保证申请人的申请顺利注册或异议人提交异议符合程序。此外,由于异议人需要书面提供异议的理由,提出异议的当事方必须有充分有效的异议理由,否则会面临异议不成功的风险。

  减少拖延,缩短异议程序时间

  该法案的一个目标是减少商标(和专利)异议程序的拖延。该法案之“解释性备忘录”附件3的引言部分明确指出:

  “本附件实施了诸多改变,旨在减少专利和商标申请流程中的延误。以便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尽早确定可授予的权利范围)和申请人利益(即让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并得到受理)。这些改革措施从两个方面来解决延误问题。

  …

  商标异议程序是解决争端的一个相对快捷、简单和经济的方法:它是成本高昂的法庭诉讼程序的一种替代方法。但是,目前的异议程序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对异议决定的上诉,这会导致整个过程的过度拖沓,对于那些被异议的申请而言,解决起来复杂性也更高。对于那些迫切希望应用知识产权的申请人而言,这无疑给他们制造了不小的困难。如果在合理的时间期内不能使用知识产权,会给申请人造成商业上的巨大压制。这一状况也可能会给异议人带来困扰,因为他们希望异议程序能够快速做出决定,宣告已受理的专利申请无效,从而消除潜在的商业威胁。”

  显然,随着该法案的生效,异议程序改革举措已经实现此目标。

  澳大利亚异议期已从3个月减少到2个月,自商标受理在官方公报公布日期起计。这意味着,关注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的外国公司需要调整他们的关注期,以确保在有效期内提起商标异议。延期批准几乎是不可能获得的。

  在启动异议程序后的一个月内,异议人必须将异议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新体系下,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很重视异议人所声称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如果其理由无效或不够具体,则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拒绝异议人提交的异议通知,但仍然给异议人第二次机会提交异议理由的详细资料。

  该法案另一个异议流程重大变更是获得延期的难度。在之前的程序中,异议人可以寻求两次3个月延期来准备支持异议申请的证据,从而最多可延期9个月。加上异议人一开始为了开展调查以确定是否提出异议而申请的延期,有时候这意味着商标申请人需要等待15个月才能知道异议人所依据的异议理由是什么。

  这段时间对于渴望取得商标注册但面临恶意虚假异议的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另一方面看,异议人耗时15个月来准备证据可以认为要么是拖延战术要么是动机不足。两者都不会带来公平的执法。

  随着该法案所引入的改革举措付诸实施,延期将更难获得。申请延期的一方必须提供申请延期的全面理由。对于未能合理阐明延期理由的申请,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已开始拒绝授予延期,哪怕是首次申请延期。

  国外商标拥有人应当有理由相信这些改变将有助于加快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进程。

  与中国商标异议程序简单比较

  我们注意到,中国在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也对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修订。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在异议程序上的修订和澳大利亚异议程序的修订有类似的目标,如减少恶意异议,并缩短异议时间。例如,

  (1)中国此次修订限定了异议人的范围。对于绝对理由的异议,任何人均可提出,但对于相对理由的异议,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2)中国此次修订缩短异议时间。商标局在审查商标异议申请后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将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而异议人不服的,无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而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外,中国商标法的修订缩短包括异议在内的各种程序的审理期限。

  尽管有上述相同点,但有一点中国在将来商标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亚做法:如前所述,在澳大利亚,商标申请人应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其准备辩护的意向通知,否则商标注册申请将失效。而在中国,有很多异议案件中,商标申请人(尤其在很多有一定恶意申请的案件中),申请人根本不答辩,但商标局依然完全按照法律上严格规定审理案件,而根本不考虑任何不答辩的因素,且大多情况下做出不利于异议人的裁定。我们认为中国将来可以考虑在异议案件中将申请人不答辩作为做出异议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甚至可以直接认为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结论

  澳大利亚法案的修订给外国商标拥有人一个极好的机会分析其在澳大利亚的商标状况和策略,查看是否有不足的地方并进行必要的新的商标申请。同时,随着更多新申请在澳大利亚递交,外国商标拥有人也应制定一个适当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相关的申请并提出异议。

  如果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认为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过于冗长繁琐,那么这些改革将会改变他们的看法。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过程的积极改革将会带来更多的异议申请。我们欢迎中国商标持有人就近年来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的变化与澳大利亚律师进行沟通。

Tags:商标异议  澳大利亚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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