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美国一贯拥有尊重知识产权的传统和保护产权的得力机制。早在建国之初,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有关专利的法令,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定:“国会有权藉由保障著作人及发明人于特定期限内就其著作及发明享有排他权,以
美国一贯拥有尊重知识产权的传统和保护产权的得力机制。早在建国之初,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有关专利的法令,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定:“国会有权藉由保障著作人及发明人于特定期限内就其著作及发明享有排他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目前,美国基本上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系统。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为全面执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制定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作了适当修改。
专利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与发明人的财产权,有以下三种类别:(1)发明专利(Utility):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制品、物的组合或以上各项之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改良,均可获准发明专利。(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任何人对制造物品创作新颖、原创和装饰的设计,均可获准新式样专利。(3)植物专利(Plant):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无性生殖方式,培育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均可获准植物专利。专利权的有效期间,一般而言,自专利申请案在美国提出之日起算届满二十年为止。在合乎某些条件的状况下,专利权的期间得以延长或调整。美国专利仅在美国境内、美国领土及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得有效实行专利权。专利所赋与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 “排除他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 其发明、或排除他人 “进口” 其发明至美国境内。
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交易上的文字、名称、图形记号或装置,使商品相关消费者,认识商品来源,并得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而服务标记除用以识别和区别的对象是服务的本身而非商品外,其性质与商标相同,用以表彰服务的来源,并藉以与其它服务相区别。
“商标” 或 “标章” 一词,通常泛指商标和服务标记。商标专用权可用以防止他人使用令人混淆的近似商标,但不得排除他人制造或贩卖相同的商品、或使用于经营同类服务上明显不会产生混淆的商标。州际贸易或国外通商所使用的商标或服务标记,均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
著作权是用以保护作者公开或尚未公开的 “原创著作”的法律形式,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及其它相关智力知识上的创作,均在著作权保护之列。1976年的著作权法案,广泛提供著作权人独自拥有重制、改作著作权作品、散布著作权作品的重制物或有声录制品、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重点,仅及于该著作的表现形式,而不及于其所表达的事物。例如,一部机器的叙述说明,可以当成著作受到著作权保护,但仅限于防止他人抄袭该叙述说明;而不能阻止他人另作一叙述说明,也不能禁止他人制造及使用该部机器。著作权是向美国国会图书馆所属著作权局申请注册。
美国专利商标局是隶属美国商务部的行政机关,负责专利的核准及商标注册业务。同时,凡与国内或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议题,专利商标局对总统、商务部长、商务部各局处、以及政府其它行政机关,贡献其专业建议和协助。在执行专利相关业务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及核准专利申请案件,并对该发明享有权利的申请人授与发明专利;公开和传播专利信息、登记专利权让与,保存本国及外国专利检索档案,并设置检索阅览室供公众使用,以查询经核准的专利及各项登录数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并对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专利复制本以及有关官方纪录。同时,对开业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提供专利法规之基本知识训练,并出版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以阐明专利法规内容。而在商标业务方面的执行,与专利业务类似。
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法院为联邦地区法院。如原被告双方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每年会挑选部分有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进行重审。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关税法》,对包括侵犯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实施扣押。
美国重视保护海外知识产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以及关税法第337条。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每年要出具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在确定重点国家后的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半年内做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会在每年一度的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对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337条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其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形式包括排除令
专利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与发明人的财产权,有以下三种类别:(1)发明专利(Utility):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制品、物的组合或以上各项之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改良,均可获准发明专利。(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任何人对制造物品创作新颖、原创和装饰的设计,均可获准新式样专利。(3)植物专利(Plant):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无性生殖方式,培育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均可获准植物专利。专利权的有效期间,一般而言,自专利申请案在美国提出之日起算届满二十年为止。在合乎某些条件的状况下,专利权的期间得以延长或调整。美国专利仅在美国境内、美国领土及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得有效实行专利权。专利所赋与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 “排除他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 其发明、或排除他人 “进口” 其发明至美国境内。
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交易上的文字、名称、图形记号或装置,使商品相关消费者,认识商品来源,并得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而服务标记除用以识别和区别的对象是服务的本身而非商品外,其性质与商标相同,用以表彰服务的来源,并藉以与其它服务相区别。
“商标” 或 “标章” 一词,通常泛指商标和服务标记。商标专用权可用以防止他人使用令人混淆的近似商标,但不得排除他人制造或贩卖相同的商品、或使用于经营同类服务上明显不会产生混淆的商标。州际贸易或国外通商所使用的商标或服务标记,均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
著作权是用以保护作者公开或尚未公开的 “原创著作”的法律形式,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及其它相关智力知识上的创作,均在著作权保护之列。1976年的著作权法案,广泛提供著作权人独自拥有重制、改作著作权作品、散布著作权作品的重制物或有声录制品、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重点,仅及于该著作的表现形式,而不及于其所表达的事物。例如,一部机器的叙述说明,可以当成著作受到著作权保护,但仅限于防止他人抄袭该叙述说明;而不能阻止他人另作一叙述说明,也不能禁止他人制造及使用该部机器。著作权是向美国国会图书馆所属著作权局申请注册。
美国专利商标局是隶属美国商务部的行政机关,负责专利的核准及商标注册业务。同时,凡与国内或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议题,专利商标局对总统、商务部长、商务部各局处、以及政府其它行政机关,贡献其专业建议和协助。在执行专利相关业务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及核准专利申请案件,并对该发明享有权利的申请人授与发明专利;公开和传播专利信息、登记专利权让与,保存本国及外国专利检索档案,并设置检索阅览室供公众使用,以查询经核准的专利及各项登录数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并对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专利复制本以及有关官方纪录。同时,对开业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提供专利法规之基本知识训练,并出版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以阐明专利法规内容。而在商标业务方面的执行,与专利业务类似。
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法院为联邦地区法院。如原被告双方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每年会挑选部分有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进行重审。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关税法》,对包括侵犯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实施扣押。
美国重视保护海外知识产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以及关税法第337条。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每年要出具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在确定重点国家后的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半年内做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会在每年一度的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对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337条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其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形式包括排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