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

网络下载收费应成为版权时代的常态

2013-06-05 17:07:48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吴睿鸫 【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毕竟,吃惯了“免费午餐”后,再自掏银两,没有人甘心情愿。此外,商业化付费模式如何架构,如何兼顾用户体验又维护音乐人的权益等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网络下载收费一直都是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唱片公司、音乐人、音乐网站以及网友等多方权益。有消息称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已与国内多家主流互联网音乐公司达成协议,音乐网站最晚于6月5日上线各自的音乐收费服务。记者就此事多方求证,虾米网内容总监朱先生称此事属实,但包括酷我网在内的多家音乐网站则并未对此事给出明确回复。(《北京晨报》6月4日)

  近年来,关于“下载音乐要收费”的喊话,从最初一片惊涛骇浪,到媒体三番五次“子虚乌有”,似乎已演变成“狼来了”的空喊。近日又有消息传出,6月5日起,国内8大音乐网下载音乐将开始收费,并试行两个月。对于此次收费的消息,尽管是否会真得梦想成真,仍充满变数,但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视觉来审视,数字音乐走进“收费时代”,是大势所趋,更是迟早的事情。

  眼下,我国的音乐市场,一些网络平台靠着免费下载吸引人气,闷声发大财,而音乐人费尽心血创作的音乐果实,却被无情摘走。正如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所言:“就像饭是我做的,肉是我买的,菜是我种的,但你卖出去擦擦嘴就走了,这是不道德的奸商,根本没有遵循基本的商业法则。”

  实际上,对音乐制品的网络版权保护,早已筑成坚不可摧的法治盾牌。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去年4月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尤其是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内容,受到了以高晓松为代表的音乐人的抱团声讨。在音乐人的强烈反对下,第46条被删除了,这反映了国家版权局对权利人的意见高度重视,也意味着版权时代的即将来临。

  尽管版权时代对网络下载收费,在业界已达成共识,但要让消费者接受这个收费现实,并非容易。最近,某网站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约近八成网友反对网络音乐收费。这个结果并不出人意外,毕竟,吃惯了“免费午餐”后,再自掏银两,没有人甘心情愿。此外,商业化付费模式如何架构,如何兼顾用户体验又维护音乐人的权益等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然,话又说过来,音乐下载收费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消费者的钱花的物有所值,花的心甘情愿。这就要求,唱片商要达成共识,向提供付费下载的网站和播放器,提供物有所值的音乐,提供“性价比”最好的音乐,惟有做到这些,音乐下载收费制度,推行起来,既可以减少人为阻力,也容易让消费者心服口服。

Tags:收费  版权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