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

《著作权法》大修引争议 新草案鼓励盗版是误解

2012-04-18 09:42:11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

  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新草案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那么新草案是否真的如同坊间诟病的“亲盗版而伤原创”呢?法晚记者搜集了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案并采访了海外律师,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也有,只不过他们对于“使用”的含义进行了清晰界定,并明确了更多细节,才免于被艺人和民众误解。

  翻唱是否侵权

  “使用”不等于“拥有” 不侵权

  对于中国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美国华裔律师海明今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其基本一致。

  海明说,草案中的“使用”一词是指可以引用,和“拥有”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应该正确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不是拿原版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和用于商业用途,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

  他举例说,比如美国知名乐队披头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开演唱会,或者录制成录音制品贩卖,且商业利益所得也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实际上贩卖的是个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权。”

  海明同时表示,毕竟中国现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来应该会对其中的项目做进一步修改,其中对“使用”的范畴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更多的细节。

  仨月期限够用吗?

  时间有些短美国给了六个月期限

  记者注意到,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第40条),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赵成伟认为,删除条款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但这只涉及“私利权”,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加上“版权人要求不让使用就不能使用”会更加合理。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在微博上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难以家喻户晓,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对此,海明表示赞同,他认为,草案中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这个时间有些短,在美国规定的是“6个月后”,因为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刚好处在热销的阶段,这个时间是否需要延长,可能还需要更多探讨。

  创作人利益咋保证?

  加强集体管理权收版权费靠谱

  当然,修改草案第48条对这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后者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

  赵成伟表示,新的法案实际上加强了对录音制品的集体管理权,拿翻唱来说,在规定的期限之外用于商业用途,需要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而这个使用费是音着协与版权人协商后分配,与使用人无关。

  不过,赵成伟表示,这也有一些隐患,比如增加了版权人与音着协产生纠纷的可能,因为一些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并不平等。

  案例

  “生日快乐”歌版费年入200万美元

  在美国也有类似规定,拿歌曲《祝你生日快乐》来说。这首歌虽然仅有6个音符,但是它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歌曲之一,每年挣得200万美元的许可费。

  如果在电影、电视节目或商业节目中曾经听到这首歌,那么这些节目已经支付了许可费。任何制造能够播放这首歌的玩具和音乐卡制造商都需要支付许可费。

  2008年据华纳自己的统计,他们每年收到的《祝你生日快乐》的版权费达到200万美元,包括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以及在各种公开场合中使用,甚至还规定了如果某人演唱这首歌曲的时候,在场的听众有一定数量并非是他亲戚朋友的话,也要交钱。

  尽管当前这首歌的版权状态在原曲作者去世几十年后已经不够明朗,但是华纳声称:未经许可在公开场合播放这首歌,在技术上是不合法的,除非给他们支付版税。

  专家解读

  放心!新草案不是一锤定音

  此外,对于一些艺人的担心,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

  比如,新草案“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法律专家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不用太过紧张,只要监督执行到位,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会有所保障。

  昨天下午,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对草案的一些质疑,“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该负责人表示,4月中下旬左右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看看人家的规定

  记者从美国版权局官方网站了解到,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创作后的一刻开始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美国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其版权要按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如果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其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但是鼓励这种对作品提供必要信息的注册行为。

  英国:个人娱乐而翻唱属侵权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按照该法案规定,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版权法保护,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对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况规定较严,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因此,在英国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作品卖了还有权参与分配

  法国现行的版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法国版权法体现了保护作者思想的一切作品,不论作品的形式如何。

  此外,按照法国版权法律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德国:买录像机要付版权使用费

  德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除外)享有不可事先放弃的权利;在作品的售价(包括转售)高于100马克时,卖主应付给作者5%的价金。

Tags:著作权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