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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2008-02-1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1979年12月13日于马德里签订)  缔约各国,  考虑到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有损于作者的利益,从而严重阻碍有版权作品的传播,而此类传播正是各国人民发展文化、科学和教育的基本因素之一。  鉴于通过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一条 批准、接受、加入
  1.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组织秘书长。本公约在1980年10月31日以前向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庭规约成员国开放供签署。
  2.本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或接受。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
  3.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4.不言而喻,当一个国家成为本公约成员国时,它将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所有条款生效。

  第十二条 保留缔约各国,不论在签署本公约时,还是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时,对于实施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条款可以提出保留。但不得对本公约作其他保留。

  第十三条 生效
  1.本公约应当于第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三个月后生效。
  2.对于在第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于该国证书递交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四条 退出公约
  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 修订
  1.本公约生效五年之后,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召开会议修订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在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他同意此种要求,但以发出此种通知的国家不少于五个为条件,则秘书长应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他们应召集审查条约的会议,以便将旨在改进防止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行动的修正案加进本公约。
  2.本公约的任何修订需经参加审查会议的三分之二的国家投赞成票,而此一多数应包括在召开审查会议时本公约成员国的三分之二。
  3.在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生效以后参加公约的国家,如果没有表示不同意向,则应当认为该国:
  (a)是修订后的公约的成员国;
  (b)在同任何不受修订后的公约约束的本公约成员国的关系方面,是本公约的成员国。
  4.对于尚未成为修订后公约的缔约各国之间的关系或涉及本公约与它们之间的关系,本公约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公约的语文和通知
  1.本公约应在一份具有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五种文字的统一文本上签署,五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后确定。
  3.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国家,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a)本公约的签署情况,连同所附文件全文;
  (b)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的交存情况,连同所附文件全文;
  (c)依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d)收到的退出公约通知书;
  (e)根据第十五条递交给他的请求书,以及从缔约国收到的关于修改本公约的任何函电。
  4.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两份经核证的本公约副本送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所有国家。

  第十七条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事项发生争议,而通过谈判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国际法庭裁决,除非有关国家商定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2.任何国家在签署本公约或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可宣布它不受上款规定的约束。如该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发生争议时,第一款的规定将不适用。
  3.根据第二款发表过声明的任何国家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收回该项声明。
为此,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译者注:
  本公约尚未生效。到1982年1月1日为止,仅有喀麦隆、捷克斯洛伐克、梵蒂冈、伊拉克、以色列五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  

Tags:公约  征税  双重  版权  避免  多边  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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